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防范經營風險,保護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利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2、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3、各部門必須相互配合,切實執行本制度,凡違反規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損失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二、合同的簽訂
1、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2、公司合同簽訂實行法定代表人簽署和授權委托簽訂制度,授權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3、簽訂合同實行洽談、審查、批準獨立制約原則,經辦人、審查人、批準人各司其職,分工負責。任何合同均需經過評審、批準方可簽訂。
4、經濟合同除即時結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有公司統一格式文本的,應使用格式文本。
5、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三、合同的審查批準
1、合同審查批準程序為:
經辦人申報—→部門負責人審查—→總經理審查—→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權代表批準。
2、申報
由經辦人填寫合同簽約申報表,附合同簽約文本,報送部門負責人。經辦人為合同簽訂的第一責任人,對合同擬定、簽訂和履行負直接責任。
3、部門負責人審查
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審查,簽署明確的審查意見。
4、總經理審查
除經常性合同(銷售、采購、加工)、流動資金借款、保險、驗收等格式化合同外,凡合同標的超過50萬元的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均送交公司總經理審查。
5、合同批準
所有合同均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批準。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實施和全面履行。
2、合同簽約人和公司領導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3、對未嚴格履行合同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人應要求立即糾正,對因此而造成后果和損失的相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4、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
1、合同履行中遇不可克服的困難,需變更、解除合同,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
2、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難以履行合同,應及時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3、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應從維護公司利益出發,從嚴控制。
4、變更、解除合同按本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規定和程序執行。
5、因變更、解決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負責的以外,均應依法要求和落實對方承擔相應責任,并在變更和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六、糾紛處理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以合同規定為原則。
2、以雙方協商為基本方法。雙方友好協商,公平合理,互諒互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為止。
七、合同管理
1、合同管理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部門為公司總經理辦公室。
2、合同簽訂后,經辦人應將合同文本送交總經理辦公室登記, 并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一式二份,一份計劃財務部備案,一份檔案室存檔。對于絕對額大于50萬元的合同,同時報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3、由總經理辦公室對已簽訂的合同進行登記,負責做好合同臺帳。
4、計劃財務部負責對合同履行的檢查、督促和監督。
八、附則
1、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串通、出賣公司利益,玩忽職守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故意違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員,公司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責令其承擔全部損失。
2、對檢舉、揭發屬實的,公司給予一定獎勵并予以保密。對認真執行本管理制度為公司帶來利益的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3、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并解釋。
4、本管理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