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之間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關系管理指引》和《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的投資者關系活動,加強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了解和認同,實現公司和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公平、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
(二)權益保障原則。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則。采用先進的溝通手段,努力提高溝通效果,降低溝通成本;
(四)合規性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第四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樹立尊重投資者及投資市場的管理理念;
(二)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促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
(三) 促進公司誠信自律、規范運作;
(四)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五條 公司的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避免過度宣傳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的誤導。
第六條 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第七條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
第八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其他相關機構。
第九條 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二)股東大會;
(三)說明會;
(四)一對一溝通;
(五)電話咨詢;
(六)郵寄資料;
(七)廣告、媒體、報刊或其他宣傳資料;
(八)路演;
(九)現場參觀;
(十)公司網站。
第十條 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內容為,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
(二)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及運營過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產經營、技術開發、重大投資和重組、對外合作、財務狀況、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運營過程中的各種信息;
(三)企業文化;
(四)投資者關心的與公司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負責人,未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秘書同意,任何人不得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
公司董事會秘書全面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人員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對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產業、產品、技術、流程、管理、研發、市場營銷、財務、人事等各個方面,并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制訂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具體方法,并負責具體落實和實施。
第十三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組織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投資者關系管理進行全面和系統的介紹或培訓。
第十四條 在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之前,董事會秘書應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介紹和指導。
第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辦公室要持續關注新聞媒體及互聯網上有關公司的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責任人應積極參與并主動配合董事會秘書搞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及其職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辦公室為投資者關系管理職能部門,具體履行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上市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及臨時報告:主持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及臨時報告的編制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準備會議材料;
(四)公共關系:建立和維護與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等相關部門良好的公共關系;
(五)媒體合作:跟蹤媒體有關公司情況的信息發布,每天九時前將該時點前發布的有關公司信息情況報送董秘,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引導媒體對公司的報道,安排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六)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
(七)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八)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檔案文件內容至少記載投資者關系活動的參與人員、時間、地點、內容及相關建議、意見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各分公司、子公司、全體員工應積極參與并主動配合董事會辦公室實施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董事會辦公室應當以適當方式組織對全體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當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條 董事會辦公室應當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進行及時、深入和廣泛的溝通,并借助互聯網等快捷手段,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第五章 現場接待細則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前,實行預約制度。
第二十二條 現場接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確認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身份,準備、簽署和保存《承諾書》等相關文件,指派兩人或兩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
第二十四條 由專人來回答問題,接待人員必須積極配合好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的問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負責。專人記錄接待談話內容。
第二十五條 接待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形成的相關資料由董事會辦公室存檔,存檔期限十年。
第二十六條 接待完畢后,投資者、分析師、證券服務機構人員、新聞媒體對外發布公司相關信息時,由董事會辦公室向其索要預發稿件,核對相關內容,董事會秘書復核同意后方可對外發布。
第二十七條 公司通過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接受投資者調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件與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溝通,不得提供內幕信息。業績說明會應采取網上直播的方式進行,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動時間、方式和主要內容等向投資者予以說明。
公司發現特定對象相關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立即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時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該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本制度如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