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年報審議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促進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規范運作,維護公司整體利益,保障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為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內部控制建設,進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廣東嘉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相關內容,結合公司年度報告編制和披露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在公司年報編制和披露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責任和義務,勤勉盡責地開展工作,維護公司整體利益。
第三條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公司管理層應向每位審計委員會委員全面匯報公司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
第四條 在會計年度結束后,審計委員會應當與負責公司年度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上述事項應有書面記錄,必要的文件應有當事人簽字。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加強與年審會計師的溝通,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在年度審計報告完成后對其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董事會審核;同時還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聘或改聘會計事務所的決議。
第九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負有保密義務。在年度報告披露前,嚴防泄露內部信息、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條 在年度報告編制和審議期間,審計委員會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第十一條 本規程未盡事宜,審計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工作規程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并解釋。
第十三條 本工作規程自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